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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服務於[中華民國金融消費債務人心理重建輔導協會]~
負責案件輔導及協辦相關之工作,
常告誡債務人以債養債絕非聰明之舉,
清楚明白...欠錢~是以造成的事實,
唯有循正當途徑,
唯有勇於面對,
才有再重新站立的一天!!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
只是..錢~該如何還?
如何依照自己的能力去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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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樂意與您分享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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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函請銀行局,協助莫拉克災民緩繳債款案,業獲函准緩繳一年,謹代表災民感謝政府德政。

莫拉克颱風個人受災戶金融協助措施比較表

措施

項目

銀行公會前已採行之措施

銀行公會本次採行之措施

一、貸款展延措施:

1.   個人戶-原有房屋貸款

2.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及其他擔保貸款

3.   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

4.   債務協商

1.   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擔保借款部分,如因風災影響致還款困難者,由各銀行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緩繳2年,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配合本金緩繳期限往後延長。

2.   其他房屋擔保貸款、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及債務協商,尚無規範。

 

1.對取得受災證明之受災房貸戶,依其擔保品毀損情形,採取協助措施如下:

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

本金及利息緩繳5

房屋部分毀損經清理後仍堪使用

本金緩繳5年、利息緩繳0.5

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

本金緩繳2年、利息緩繳0.5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及其他擔保貸款

本金緩繳1年、利息緩繳0.5

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

應繳款項緩繳0.5年,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0.5

債務協商

應繳款項緩繳1

2.銀行或發卡機構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內,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3.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與否辦理。

 

二、利率減碼

原契約約定之利率,由銀行衡酌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優惠,減碼幅度由銀行自訂之。

同左。

三、承受措施

 

 

 

 

 

 

 

 

 

 

 

1.     承受原則:
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申請由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2.     承受適用對象:

(1)           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           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銀行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3)           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3.     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1) 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

 

 

 

 

      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88日 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 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9888日 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銀行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4. 受理期限:
暫訂9891日 起至991231日 (嗣後配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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