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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16 Wed 200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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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1 Mon 2009 17:50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
本會函請銀行局,協助莫拉克災民緩繳債款案,業獲函准緩繳一年,謹代表災民感謝政府德政。
莫拉克颱風個人受災戶金融協助措施比較表
措施 項目 |
銀行公會前已採行之措施 |
銀行公會本次採行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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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展延措施: 1. 個人戶-原有房屋貸款 2.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及其他擔保貸款 3. 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 4. 債務協商 |
1. 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擔保借款部分,如因風災影響致還款困難者,由各銀行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緩繳2年,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配合本金緩繳期限往後延長。 2. 其他房屋擔保貸款、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及債務協商,尚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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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取得受災證明之受災房貸戶,依其擔保品毀損情形,採取協助措施如下:
2.銀行或發卡機構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內,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3.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與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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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率減碼 |
原契約約定之利率,由銀行衡酌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優惠,減碼幅度由銀行自訂之。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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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受措施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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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受原則: 2. 承受適用對象: (1) 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 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銀行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3) 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3. 承受額度: (1) 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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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 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金融機構得予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4. 受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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