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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前置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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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會規劃的申請流程共有四階段,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應於四十五天內完成與債務人的協商作業。「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申請人的資格(此依資格也是申請更生或清算的資格),包括:
一、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的債務人。
二、需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
  台幣20萬元以下。
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四、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的債務人。

申請階段:
 債務人必須填寫前置協商申請書與財務及收入狀況說明表,內容有目前各項欠款、持有財產、收入、支出和建議償還方案,同時必須檢附相關應備文件,直接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在受理申請銀行根據債務人提供的資料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清冊後,判定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後,申請案件就送給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辦理。

審核協商階段:
 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接獲申請案件後,應將債務人申請協商案件通知各銀行,三日內暫停對債務人催收。最大債權銀行應該在文件齊全後二十天內,完成前置協商通知債務人的程序,並代表所有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條件,協商過後通知債務人和所有債權銀行依通過的協商還款條件辦理,在協商七個營業日內,把債務清償方案送最大債權銀行所在地管轄法院審核。
 如果雙方無共識,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提供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通過的案件,最大債權銀行應請債務人簽署協議書及相關同意條款,才能送聯合徵信中心作信用註記。
 最大債權銀行應在四十五天內完成與債務人協商作業,若協商後十天,債務人無故不到場協商,視為前置協商程序還沒有開始,最大債權銀行將不核發協商不成立的證明,並通知債權金融機構恢復催收。
 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期間,至少需面談一次,除債務人不可抗力,無法親自面談外,全部協商過程才可改為通訊辦理。

協商通過案件:
 依照各銀行無法擔保債權金額比例攤還,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和撥付各債權金融機構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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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若已與銀行協商成功者,原則上仍須依協商結果清償。未來依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已協商成立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之理由,否則將失去聲請更生及清算的權利。但如能舉證其不可歸責事由,例如健康、失業等等,仍可聲請更生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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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若已與銀行協商成功者,原則上仍須依協商結果清償。未來依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已協商成立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之理由,否則將失去聲請更生及清算的權利。但如能舉證其不可歸責事由,例如健康、失業等等,仍可聲請更生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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