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
(一)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
出該不動產最近7日內的登記簿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應
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巿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簿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
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簿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
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
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
院將自行前往現場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
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引導。委
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預料債務人可能於查封時抗拒者,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
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八)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
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九)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139條之罪,
處1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二、拍賣
(一)動產
1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
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行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
優先受償。
2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須相距五日以上,但因查封物的
性質必須儘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都同意者,可提前拍賣。
3 如果查封物腐壞,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4 拍賣公告一定會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現場或其所在地之鄉、鎮
、公所,債權人必須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
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5 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
時,照樣進行拍賣。
6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7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當場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支票付款。
8 無人應買時,民事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
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
行定期拍賣。
9 如果應買人所出的價錢低於底價,民事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行定期拍賣。
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50﹪,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
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即將查封物撤銷查封返還債
務人結案。
(二)不動產
1 鑑價:由民事執行處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信用可靠之鑑價公司或法人鑑價。
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2 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後酌定底價。
3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14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10
日以上30日以下。
4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須張貼在本處公告欄,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
地之鄉、鎮、巿、區公所,債權人必須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
院附卷。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5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以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
者所簽發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填寫投標書後,投入標匭內。當天有數股開
數標,標單可投入任一標匭,無法圍標。如有人妨害投標,請告知執行人員
,馬上取締。
6 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投標書
立即當場以投影機公告之,以昭信服。
7 點交:查封時房屋如出租或第三人占有,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
意拍賣公告所記載。
8 承受: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
承受。
9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至20﹪再定拍賣。如再拍賣不成,
再減價至20﹪,作第三次拍賣。
10 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本院會公告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3個月
內,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
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11 本院網站已有拍定價格查詢及空屋、空地、點交情形查詢,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