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件
(一)假扣押: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
,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二)假處分: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或防止權
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如已起訴,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
,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
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
,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一)管轄: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地方法院管轄
,假處分亦然;亦即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訴訟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假
處分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才可向本院聲請。
(二)撰狀: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狀(上司法院網站亦
可直接下載)。
1. 聲請狀應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3)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4)法院。
2.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3.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4.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亦可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
不足。
5. 扣押的標的物為房地產時,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
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三)繳費遞狀:
1. 聲請狀應送交法院服務中心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 聲請狀以郵寄方法寄送本院收發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以郵政匯票附
於聲請狀內。
(四)裁定: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外,原則上法院會在三
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
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
(一)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
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
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二)撰狀:辦理提存後,應撰寫聲請執行狀,寫明要扣押之標的,如要扣
押房地產,應提出最近之房屋土地登記謄本。如要扣押動產,應提出
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繳費遞狀: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
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遞狀方式同前。
(四)導引執行:依法院執行人員之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
導往現場查封扣押手續(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
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執行完
畢即結案。
(五)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四、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
(一)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
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二)反擔保:債務人可依裁定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
執行,但是有併案時,扣押標的物不能啟封。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
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
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
物啟封。
(三)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不依限起訴,債務人就可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
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
,任它扣押多年,無法處分被扣押之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四)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之
財產,全部敗訴時,債務人即可向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
裁定,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與債務人和解,要領回提存的擔
保金時,若尚未具狀聲請執行者,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聲請
執行證明書」;已具狀聲請執行,尚未實施執行者,向民事執行處聲
請撤回執行,並發給「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之證明書」。債權人持上
開證明書就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物。但所繳交之執行費不
發還。
五、假執行之查封拍賣程序,請閱覽查封拍賣須知。
六、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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