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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債務人依清償或其他方式解免全部債務,或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時,即可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法院一旦為復權之裁定,債務人即不再受有任何生活上或權利上之限制,而得自由重建其社會生活。縱債務人未受免責裁定,然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債務人為因第146條或第147條規定受刑之宣告,或是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債務人均得提出復權之聲請。
本土理債一哥~~~邦邦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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