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行更生方案。也就是說在維持債務人既有財產前提下,協助其重建經濟生活。也就是說,債務人在盡最大誠意查成更生方案並確實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仍可保有自己所有之財產,因為更生程序進行期間,債權人是不得對債務人之薪資、財產為查封、換價,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則應停止執行。債務人若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完畢,其債務即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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