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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更生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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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行更生方案。也就是說在維持債務人既有財產前提下,協助其重建經濟生活。也就是說,債務人在盡最大誠意查成更生方案並確實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仍可保有自己所有之財產,因為更生程序進行期間,債權人是不得對債務人之薪資、財產為查封、換價,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則應停止執行。債務人若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完畢,其債務即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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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債清法第 53 條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清償金額不低於負債總額之二成,以目前收入扣除生活支出用剩下的錢還滿六年,即可免責。還款方式: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付款;清償期限:最長六年,因「特別情事」(天災人禍、生病住院、不可抗力之情事等)得延長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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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需準備以下資料:

‧預計還款成數年期規劃書
‧法院申請狀
‧生活支出明細
‧債務及債權人清冊
‧近兩年國稅局所得清單
‧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近兩個月聯徵中心資料

 債務更生、清算法律程序通常繁雜冗長,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必須由債務人自行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之情形下,容易對於法律程序的繁雜感到不解與困擾,往往阻礙程序進行,甚至發生危害自身權利之情形,若有專業人員從協助辦理、解說法律程序、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且不易出錯。因此,債務更生、清算當然可以全程自行辦理,若有專業律師人員從協助辦理,更能迅速地、準確地完成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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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需準備以下資料:

‧預計還款成數年期規劃書
‧法院申請狀
‧生活支出明細
‧債務及債權人清冊
‧近兩年國稅局所得清單
‧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近兩個月聯徵中心資料

 債務更生、清算法律程序通常繁雜冗長,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必須由債務人自行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之情形下,容易對於法律程序的繁雜感到不解與困擾,往往阻礙程序進行,甚至發生危害自身權利之情形,若有專業人員從協助辦理、解說法律程序、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且不易出錯。因此,債務更生、清算當然可以全程自行辦理,若有專業律師人員從協助辦理,更能迅速地、準確地完成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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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債務人有財產或收入。

 

◆曾進行協商而未成立者(限於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限於聲請更生)。

 

◆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限於聲請更生)。

 

◆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限於聲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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