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若已與銀行協商成功者,原則上仍須依協商結果清償。未來依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已協商成立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之理由,否則將失去聲請更生及清算的權利。但如能舉證其不可歸責事由,例如健康、失業等等,仍可聲請更生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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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ih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