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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景氣不佳,現在還願為他人做保的人,已經少之又少,不過,如果被請求做保人推不掉,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銀行公會提醒,務必在簽約時,確認自己做保的債務範圍,慎防未來債務人所有債務都落到保人頭上。


民眾為人做保,銀行公會提醒,簽約前務必跟銀行確認,「保證」的範圍有哪些?


銀行業者指出,保證人做保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人保」、一種是「物保」;人保又可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指的是銀行向主債務人協商還款不成,或確認主債務人無所得後,才會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至於「連帶保證人」則是銀行最常要求的保證方式,連帶保證人的還款責任與債務人相同,只要債務人一有延遲還款情形,銀行就可要求連帶保證人代為還款,甚至先查封保證人名下的不動產,再與保證人協商還款。


「物保」則通常是借款人或保人以名下的不動產作為抵押;銀行公會提醒,如果保證人以物保的方式為他人做保,就得注意「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問題。

銀行公會舉例,例如甲保人以個人名下不動產,在A銀行為親友抵押做保,根據去年民法擔保物權新制上路後,銀行就須讓保證人勾選,該不動產抵押擔保債權的涵蓋範圍,而且必須「逐項登記」,不再像過去債務人所有的債權都統包在內。


雖然如此,銀行業者提醒,要幫人做保前,還是得了解,既然是「做保」,就是幫借款人「保證」這筆借款一定會償還,未來若借款人還不出錢來,還錢的責任,總是會落到自己身上,這是應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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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向銀行借錢,不論是辦理車貸、信貸或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後來如不依約按期還款,那麼借款人就很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假若借款人對於支付命令的法律規定毫無所悉,便容易讓應有的權利受到影響。另外,社會上也常見把錢借給別人後,借錢的人雖不否認欠錢,但卻藉故拖延不願還錢,此時債權人除了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對方還錢外,還可以透過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來快速地取得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的文件。雖然如此,但大都數人對於支付命令的意義及效力並非相當清楚,所以藉此就支付命令的聲請方式、程序及效力等加以簡單介紹,以便讓讀者們能有更正確的瞭解。
 首先,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假若是以金錢(如新台幣五十萬元),或是其他代替物(如高級砂糖一百公斤),或是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普通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十元,一千股的股票)為標的者,那麼債權人便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中有關「督促程序」的規定,對於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並賠償相關的程序費用。
 其次,要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聲請人則要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及對待給付已經履行的情形、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聲請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等事項,並且要向債務人的住所地、法人(如一般的公司等)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另外還要按照債務人的人數,附具聲請狀的繕本,至於聲請費用,則是每件要繳交新台幣一千元。但要注意的是,這種督促程序,如果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是支付命令的送達應在外國進行,或是要依公示送達來處理時,則法院便不會准許此種程序。
 法院接受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的聲請後,便會在不訊問債務人的情況下,直接就支付命令的聲請來作裁定。法院如果准予發支付命令,便會將支付命令送達予債務人,至於支付命令的內容,則略如:「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若干元,及自某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若干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債務人假如在支付命令送達後,超過二十天未合法提出異議時,那麼這份支付命令便會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而可以當作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名義了。因此,債權人到時候就可以拿這張支付命令,還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文件,去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還要注意的是,如果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那麼這份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又債務人則可以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天內,對於該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份,不附任何理由而向發出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假若依規定向發出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的話,那麼這份支付命令便會在異議的範圍內失去效力,法律並規定此時則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至於之前聲請支付命令的相關費用,是可以當作後來的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的一部份。
 因此,如果債務人對於債務的內容、數額等,並不會有任何爭執,而且給付標的又符合前面所說的各種情形的話,那麼債權人可以藉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以便快速地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件。又聲請發支付命令,無論請求金額多少,都只需要一千元的聲請費用,如果直接以訴訟的方式,請求債務人給付五十萬元的話,那麼債權人可能要先繳五千餘元的裁判費,所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有時也可以免於繳納可觀的裁判費。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陳志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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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 
(一)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

出該不動產最7日內的登記簿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應

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巿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簿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

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簿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

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

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

院將自行前往現場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

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引導。委

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預料債務人可能於查封時抗拒者,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

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八)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

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九)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139條之罪,

1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二、拍賣

  (一)動產

1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

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行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

優先受償。

2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須相距五日以上,但因查封物的

性質必須儘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都同意者,可提前拍賣。

3 如果查封物腐壞,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4 拍賣公告一定會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現場或其所在地之鄉、鎮

、公所,債權人必須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

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5 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

時,照樣進行拍賣。

6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7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當場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支票付款。

8 無人應買時,民事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

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

行定期拍賣。

9 如果應買人所出的價錢低於底價,民事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行定期拍賣。

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50﹪,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

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即將查封物撤銷查封返還債

務人結案。

(二)不動產

1 鑑價:由民事執行處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信用可靠之鑑價公司或法人鑑價。

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2 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後酌定底價。

3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14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10

日以上30日以下。

4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須張貼在本處公告欄,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

地之鄉、鎮、巿、區公所,債權人必須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

院附卷。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5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以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

者所簽發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填寫投標書後,投入標匭內。當天有數股開

數標,標單可投入任一標匭,無法圍標。如有人妨害投標,請告知執行人員

,馬上取締。

6 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投標書

立即當場以投影機公告之,以昭信服。

7 點交:查封時房屋如出租或第三人占有,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

意拍賣公告所記載。

8 承受: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

承受。

9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至20﹪再定拍賣。如再拍賣不成,

再減價至20﹪,作第三次拍賣。

10 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本院會公告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3個月

內,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

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11 本院網站已有拍定價格查詢及空屋、空地、點交情形查詢,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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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件
(一)假扣押: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
      ,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二)假處分: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或防止權
      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如已起訴,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
      ,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
      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
      ,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一)管轄: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地方法院管轄
     ,假處分亦然;亦即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訴訟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假
      處分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才可向本院聲請。
(二)撰狀: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狀(上司法院網站亦
      可直接下載)。
  . 聲請狀應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3)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4)法院。
  .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亦可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
      不足。
  . 扣押的標的物為房地產時,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  
      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三)繳費遞狀:
  . 聲請狀應送交法院服務中心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 聲請狀以郵寄方法寄送本院收發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以郵政匯票附
      於聲請狀內。
(四)裁定: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外,原則上法院會在三
      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
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
  (一)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
        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
        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二)撰狀:辦理提存後,應撰寫聲請執行狀,寫明要扣押之標的,如要扣
        押房地產,應提出最近之房屋土地登記謄本。如要扣押動產,應提出
        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繳費遞狀: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
        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遞狀方式同前。
  (四)導引執行:依法院執行人員之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
        導往現場查封扣押手續(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
        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執行完
        畢即結案。
  (五)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四、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
()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
   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反擔保:債務人可依裁定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
    執行,但是有併案時,扣押標的物不能啟封。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
    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
    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
    物啟封。
  ()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不依限起訴,債務人就可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
     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
     ,任它扣押多年,無法處分被扣押之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四)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之
        財產,全部敗訴時,債務人即可向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
        裁定,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與債務人和解,要領回提存的擔
        保金時,若尚未具狀聲請執行者,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聲請
        執行證明書」;已具狀聲請執行,尚未實施執行者,向民事執行處聲
        請撤回執行,並發給「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之證明書」。債權人持上
        開證明書就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物。但所繳交之執行費不
        發還。
五、假執行之查封拍賣程序,請閱覽查封拍賣須知。
六、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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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要件
(一)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如不知要執行的財產,須債
            務人的住所在本院轄區,才可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提出左列任一項執行名義文件:
   1.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2.准予假執行的判決書。
   3.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書或調解書。
   4.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5.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及其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書以及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6.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
二、程序
(一)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
           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
            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址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須進一步查
            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儘量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
            繫之用。狀中另應說明聲請請強制執行的意旨及債權數額。
(二)備妥執行名義文件正本。
(三)持聲請狀、執行名義文件正本,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欲執行債權額
            千分之八執行費並遞狀。
(四)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
            後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五)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信用可靠的鑑定公司或
             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先
             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考
             量,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六)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
            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可
            刊登於銷路較廣之日報,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七)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者所
          簽發之支票、匯票或本票連同標單投入標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
          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暫時不能發還,因將來再
          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低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應負賠償差額之責
          任。
(八)拍定後如有優先承買權人,則暫緩繳款,民事執行處會先詢問優先承
          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承買。如願意,即由其承買,得標人僅得領
          回保證金;如不願意,才由得標人買受,屆時民事執行處會另行通知
          繳款。
三、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
          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
     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
          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
          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
          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
(三)外出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本院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負擔
          交通費用,亦不得搭乘本院公務車,須自行前往。
(四)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
          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
   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
          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由
         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不動產拍賣當天,各股所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標單可投入任一
          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
          定各筆得標人,當場以投影機將得標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
          標、壟斷或勾結。
四、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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